行政处罚结果公告

紫阳县政府采购管理股 2024-03-24 00:00:00

紫财采罚决〔2024〕15号

 

一、相关当事人

       当事人 刘恩余

      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612425196207292453

       地址:安康市江南一品8号楼二单元302

二、基本情况

       本机关在处理县纪委移交的《移送案件线索函》过程中,发现你本人身为陕西巨龙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玲的法定丈夫,却在陕西巨龙建设有限公司参与“红椿镇白兔村三、四组生产道路改造工程”(项目编号:ZC-HXCT-038)采购活动时,代表紫阳县移民工作站参与招标活动,而未依法进行回避。此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:“在政府采购活动中,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,应当回避:(四)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、直系血亲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)”的规定。

三、处罚结果

      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条规定,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,本机关决定对你本人作出“罚款2000元,给予警告”的行政处罚。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按照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(电子)》缴纳罚没款。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,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紫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复议和诉讼期间,本决定不停止执行。 附: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(电子)》


紫阳县财政局

2024 年 03 月 2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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